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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制统一 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2012-01-09 16:31:1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今天邀请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宋伟主任,参加我们网站的在线访谈。


  [宋伟]各位网友好!主持人好!


  [主持人]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6号)正式印发了,标志着我省为期一年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圆满结束。宋主任,能否给网友们普及一下,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宋伟]2008年,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也就是《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对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作出了立法表述,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宋伟]此次开展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针对这类行政公文。


  [主持人]我注意到,此次清理是从去年3月份开始的,在为期一年的时间里,清理文件总量达到了3万多件,应该说工程巨大,其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宋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是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密切。


  此次清理就是要把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这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主持人]哪一级、哪些部门纳入了本次清理范围?


  [宋伟]本次清理比较全面、彻底。在制定主体上,既对省、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还对中直部门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含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制发形式上,既对“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常用的文体形式进行了清理,同时还对包括“整顿方案”、“工作方案”、“通知”、“意见”、“函”等规范性文件比较少用的文体形式进行了清理;在内容上,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所有文件都纳入了清理范围(涉密的除外);


  在制发时间上,2009年12月31日之前制发的、所有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了清理。


  [主持人]此次清理取得了哪些成效?


  [宋伟]本次清理的力度比较大。经统计,全省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2752件。经清理,保留9604件,占总数的29.3%;限期修改849件,占总数的2.6%;废止22299件,占总数的68.1%。大量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得到纠正。


  经统计,这次清理共废止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2569件,占废止文件总数的11.5%;废止制发时间较长,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11150件,占废止文件总数的50%;废止有效期已满仍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3307件,占废止文件总数的14.8%;其他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废止5273件,占废止文件总数的23.7%。


  另外,对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487件,占修改文件总数57.4%;其他修改情形占修改文件总数的42.6%。应该说这次清理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显著的。


  [主持人]您刚刚说,全省2009年12月31日之前制发的、所有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2752个文件,对这些文件的清理原则是什么?


  [宋伟]本次清理我们确定了两项原则:一是确定了制发机关负责清理、上级政府备案审查机关进行监督审查相结合原则,即由制发机关组织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上级备案审查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二是确定了不同时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不同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要求并参照外省做法,我们以规范性文件制发时间起5年为限,5年前即2004年12月31日之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需经备案审查机关审查同意。


  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甄别,确定废止、修改和保留三种情况。


  [主持人]为什么2004年之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废止,这个理由是什么?


  [宋伟]《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上海、天津、湖南、重庆等10个省级政府已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定规范性文件都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文件自动失效。我省下一步也准备建立这一制度。


  考虑到此次清理的对象是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为避免建立有效期制度与清理确认的结果发生冲突,在清理原则中规定2004年以前制发的文件原则废止。而对于2004年以前制发的文件确需保留的,即通篇合法有效且目前仍需执行的,经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以便和下步建立的有效期制度相衔接。


  [主持人]2004年之前制发的,有保留的吗?这种情况大致是什么样的?


  [宋伟]有,但保留的不多,地市政府和中省直部门加起来有50多件,这些文件全部内容合法且目前正在适用。我举几个例子。


  比如:《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住宅用“四表”实施首次安装强制检定的通知》(黑质技监联发[2001]163号)


  按照《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直接用于贸易计量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等计量计费器和电能表、水表、煤气表以及其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安装和使用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和投入使用。”这个文件正是省质监局联合省建设厅对安装于民用住宅及住宅区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安装使用前的首次强制检定的规定。


  再如:《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通知》(黑林病防联发[1997]115号)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修订发布)第四条规定,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需要,制定补充名单。此文件正是我省根据本省需要,由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补充名单。


  [主持人]宋主任,能不能再给我们举几个例子,与老百姓关系比较密切的,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宋伟]好的。例如有的地市政府在制发加强城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中规定:“对功能缺失、质量低劣、存在问题的已建20年以上的旧住宅小区房屋适当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开发改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这个规定,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房屋使用寿命一般为50年以上。该文件如此规定极易被基层政府和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并以此为由,将已建20年以上的住宅小区报批拆除,造成更大的浪费,因此,这么规定是不合适的,按照清理原则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再如有的地市政府在国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减免税的政策。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减、免税需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地市政府在国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减免税政策是违反税法相关规定的。此次清理涉及这方面内容的文件,都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主持人]宋主任,看来清理过程中,我们对每一个文件都需要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仔细研究。那我们如何衡量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应当保留,有没有明确的清理标准?


  [宋伟]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们确定了比较明确的标准。


  确定为废止文件的标准:一是对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二是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三是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四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限期修改文件主要是根据三个标准:一是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二是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三是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除此之外的文件方可保留。


  [主持人]刚刚您提到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分工,制发机关负责清理、备案审查机关进行监督审查,制发机关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做了哪些工作?


  [宋伟]制发机关即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均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清理方案,将清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并对清理工作提出要求。


  二是由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清理通知》确定的原则、标准逐件认真审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是清理意见均经过本级政府或工作部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了本次清理工作任务。


  [主持人]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清理中做了哪些工作?


  [宋伟]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做了这几项工作:


  一是对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或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在起草部门或机构初审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二是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2004年之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发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经与制发机关沟通后将审查意见回复制发机关。


  三是对2005年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按《清理通知》要求的比例进行了抽查。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严格把关、坚持原则,做了大量协调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审核和审查任务。


  [主持人]我们知道,此次清理按保留、修改、废止三种情形列目录公示,对于未在这三种目录里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如何?


  [宋伟]在实践中确实会出现你问的这种情形。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将应清理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遗漏,为了明确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6号)中规定,对未列入保留、修改和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各级政府公布之日起一律失效。


  [主持人]对于此次清理中列为限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如何有效衔接?


  [宋伟]对列为限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制发机关应抓紧修订。省政府限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1年9月底前修改完毕并重新发布,各市(地)政府(行署)和县级政府限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在其规定的时限内修改完毕并重新发布。届时仍未修改并重新发布的,原文件视为废止。


  [主持人]如果某些部门仍继续执行废止的文件怎么办?我们会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清理结果的贯彻落实?


  [宋伟]为确保清理结果的贯彻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将在年底前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本次清理结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省政府对市地和省直部门目标考核评定分值和确定等次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求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也要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清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文件,坚决予以纠正。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主持人]此次清理工作圆满结束了,那么以后的规范性文件将如何清理?


  [宋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应当建立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度,每隔2年清理一次,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审查。清理结果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公布。此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制发机关要及时清理以其为依据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依法行政源头合法有效。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节目就到这里,谢谢宋主任的介绍!谢谢各位网友观看!再见!


  [宋伟]谢谢网友和主持人!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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